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监利某房产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监利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834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监利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利某房产公司)。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监利某房产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平人民陪审员  易理斌人民陪审员  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