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与被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380号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庞平娃,系该组组长。被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法定代表人薛弟坤,该行政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与被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县高塘镇拆头行政村牛峪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苏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