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林、刘昌博诉被告万井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林,刘昌博,万井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750号原告:刘文林,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刘昌博(曾用名刘柱),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刘文林,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刘昌博父亲。被告:万井兰,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文林、刘昌博诉被告万井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林、刘昌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