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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金花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6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花,女,1963年6月7日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4年6月7日因吸毒被罚款500元。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花犯放火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3日早上8点,被告人刘金花在其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村何坊自然村XX号X排小平房内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引燃棉絮造成大火,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约5000元。2016年1月13日11时,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该案现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刘金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青云谱区公安消防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材料、被害人王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放火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金花的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被告人刘金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花在住宅内故意放火,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花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剑人民陪审员  彭新年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