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农。曾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分别于2011年9月26日、2012年4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400元、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务农。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胜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王某、徐某夫妻在位于沭阳县悦来镇悦来中学大门198米居住处放置“海洋之星”捕鱼机、“东方明珠”弹珠机、“老虎机”共计5台赌博机(共10个把位)供他人赌博。2016年2月22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王某、徐某夫妻在其沭阳县悦来镇悦来街上租住的住处放置一台“海洋之星”捕鱼机(6个把位)、两台“东方明珠”弹珠机(2个把位)、两台“老虎机”(2个把位)计5台赌博机(10个把位)供他人赌博。2016年2月22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非法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徐某供述购买5台赌博机并在其居住处摆放供他人赌博的事实及经过情况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了本案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人员基本信息证明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放置10个把位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宣告二名被告人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没收扣押于沭阳县公安局的涉案赌博机五台,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庆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奎书记员 金 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