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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黄小仙与陈丽华、黄金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仙,陈丽华,黄金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黄小仙,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华,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金途,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小仙与被告陈丽华、黄金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丽华、黄金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丽华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2日,被告陈丽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按约支付款项。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丽华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的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2015年5月19日,被告陈丽华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另查明,被告陈丽华、黄金途于2012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9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丽华、黄金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黄小仙借款24万元并赔偿损失(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陈丽华、黄金途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