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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宁云卿与李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云卿,李光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宁云卿,男,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光辉,男,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云卿诉被告李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宁云卿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