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宁云卿与李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云卿,李光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44号原告宁云卿,男,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光辉,男,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云卿诉被告李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宁云卿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张尽美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