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执民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龙执民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少华。被执行人: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谢舟.被执行人:谢益豹。被执行人:谢铁澜。被执行人:林冬梅。被执行人:谢舟。被执行人:谢航。被执行人:谢源。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及《资产转让合同》,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谢航名下坐落于梧田街道南瓯景园1幢606室的房产已查封,因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150万元及逾期行利息、延迟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欧莱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月兔电器有限公司、谢益豹、谢铁澜、林冬梅、谢舟、谢航、谢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龙执民字第23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中代审判员 林大为代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