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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倩与张家港格莱德光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倩,张家港格莱德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165号申请执行人方倩。被执行人张家港格莱德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顾晓峰。方倩与张家港格莱德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科称格莱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7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格莱德公司应支付方倩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015年1月、2月工资5000元,合计25000元。依权利人方倩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方倩与格莱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5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因格莱德公司未能按规定与方倩结算相关工资,方倩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执行中,天霸集团公司代格莱德公司支付了25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格莱德公司已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顾晓峰下落不明。本案已执行到位2500元,尚未执行到位225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格莱德公司已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7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