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612号原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北郊三峰。法定代表人谈育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菲儿,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桂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8元,由原告常熟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