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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303号之一原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第。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瑾,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戴自更。被告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被告张建忠,男,1956年2月29日生,回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现住北京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13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保全人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本院依法已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新月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万秀华审 判 员  童 蕾人民陪审员  陆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