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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5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侯晶波与耿伟伟、赵振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晶波,耿伟伟,赵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581-2号申请执行人侯晶波,男,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耿伟伟,男,汉族,现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振霞,女,汉族,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侯晶波与被执行人耿伟伟、赵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1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1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5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