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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宗福与肖海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福,肖海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7号原告:陈宗福。委托代理人:苏村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正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波。委托代理人:王丽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福与被告肖海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陈宗福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晓-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