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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琴香与俞长庚、俞继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香,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888号原告:徐琴香。委托代理人:邵望爱。被告:俞长庚。被告:俞继超。被告:金竹群。原告徐琴香为与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金竹群归还原告借款18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被告俞长庚、俞继超在继承俞文勇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琴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望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俞长庚系俞文勇之父,被告俞继超系俞文勇之子、被告金竹群系俞文勇之妻。俞文勇在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1万元,其在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从未归还借款本金。2015年1月21日,俞文勇因车祸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竹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琴香借款本金18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俞长庚、俞继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继承俞文勇的遗产范围承担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130元,由被告俞长庚、俞继超、金竹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武鹦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