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晓丽申请执行黄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丽,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95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丽。被执行人黄伟。赵晓丽申请执行黄伟离婚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晓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赵晓丽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