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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740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740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6584-9,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超华世纪广场商用房2座156号。法定代表人桂方林,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峻、王文文,该单位员工。被告孙华,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丛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