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春瑜、钱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特32号申请人梁春瑜,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人钱勇,男,土家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梁春瑜、钱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刚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梁春瑜、钱勇因借款偿还相关事宜于2016年3月21日经凤凰县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钱勇自愿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的借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二、还款时限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三、申请人梁春瑜放弃其他及利息主张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田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