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清与XX钦、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XX钦,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934号原告李清,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宝国,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钦,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小明,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XX钦、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XX钦名下价值相当于4238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保全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XX钦、陈小明名下价值相当于4238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三、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被告XX钦、陈小明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