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王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一×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868号原告杨××。被告王一×。原告杨××与被告王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因感情不和,在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二×跟随被告生活。离婚后,被告照顾不好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甚至对孩子有打骂恶习,对孩子的学习发展、健康成长不利,被告现已再婚。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地生活、学习环境,故要求婚生子王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离婚;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王二×跟随被告生活。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王一×辩称,原告没有自己固定的住房,孩子学习环境无法保障。我有自己的住房,有孩子自己的学习空间。我的工作稳定,收入稳定,为能陪孩子我特意调动工作,可以天天回家,辅导孩子学习。孩子现在所在学校是河北区实验小学,属于不错的小学,我的住处距离学校很近,孩子上学不用奔波。且我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孩子与爷爷奶奶感情很好,就算我有事情,爷爷奶奶也可以照顾孩子。我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才严格要求他,但绝没有虐待孩子的行为,以后我会注意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婚生一子,名王二×。2014年12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婚生子王二×由被告抚养。自原、被告离婚后,王二×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至今。被告已再婚。现原告以被告对婚生子王二×有打骂行为,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来院起诉,要求婚生子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协议王二×由被告抚养,此系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来确定,被告现虽已再婚,但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等抚养条件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此期间,因孩子学习问题,虽然被告有打孩子的行为,但也只是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问题,并未出现被抚养人不适合被告抚养的法定情形或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今后,被告应注意教育孩子的方式方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展 昀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