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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彩云与被执行人郭兴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彩云,郭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233号申请执行人:梁彩云。被执行人:郭兴瑞。本院在执行梁彩云与郭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11执恢1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