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425号原告安某。被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被告郭某甲及代理人李志勇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安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典礼同居;;××××年××月××日生女儿郭某丙;××××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郭某乙。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夫妻感情日趋恶化,被告心胸狭窄,无端怀疑原告在经济上救助我的××哥嫂;不让原告出去工作,独立挣钱;不让原告工作中接触异性;经常无事生非,寻恤滋事,把家里闹的鸡飞狗叫,吵架生气。为此,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自;××××年××月××日分居至今。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年春天,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法院本着保护家庭及社会稳定的原则,仍于2015年7月2日向贵院做出(2015)成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之间仍处于分居状态,相互之间不尽夫妻义务。现在双方没有任何和好的表示,也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请人民法院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某丙,婚生儿子郭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返还原告婚前财产;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安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2015)成民初字第00953号判决书一份。被告郭某甲辩称,1.原告所诉不是本案的事实情况,纯属伪造;2.如果被告抚养两个子女,不用原告承担任何费用;3.如果贵院征求被告意见不能抚养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被告要求抚养女孩。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安某提供的证据(2015)成民初字第00953号判决书一份,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典礼同居,××××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安某于2015年起诉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安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某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提出的陪嫁物品有:“新飞”牌电冰箱一台、一、二、三布艺沙发一套、大、小茶几各一个被子两条、大单子(粗布)两条、电暖一个。婚后共同财产有“新飞”牌壁挂式空调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安某于2015年起诉与被告郭某甲离婚,在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两个孩子,都要求抚养女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女儿郭某丙,被告自行抚养儿子郭某乙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原告的陪嫁物品属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共同财产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安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郭某丙由原告安某自行抚养,婚生男孩郭某乙由被告郭某甲自行抚养;三、原告安某陪嫁物品“新飞”牌电冰箱一台、一、二、三布艺沙发一套、大、小茶几各一个被子两条、大单子(粗布)两条、电暖一个归原告安某;“新飞”牌挂式空调一台归被告郭某甲所有。上述财物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西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