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福基与陈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基,陈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13号原告:李福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17。委托代理人:沈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839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基诉被告陈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福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绮婷冯金梅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