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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福基与陈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基,陈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13号原告:李福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0017。委托代理人:沈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839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基诉被告陈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福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绮婷冯金梅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