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振生诉被告纪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生,纪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民初1008号原告刘振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纪学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国富镇粮库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原告刘振生诉被告纪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宏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生及被告纪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4日,被告纪学成以做生意为由在我处借款753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并于借款当日给我出具了欠据。2016年2月末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以暂时无钱为由不能给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学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振生借款本金75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00元,减半收取842.00元由被告纪学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宏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