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苏慧睿与张晶、周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107号原告苏某。被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苏某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大众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周某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苏某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大众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