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xx与刘x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刘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让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让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云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