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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张善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卫,张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卫。被执行人张善胜。申请执行人陈红卫与被执行人张善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5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