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拴田与郭喜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拴田,郭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唐拴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郭喜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唐拴田与郭喜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利息24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诉讼费500元。本案执行费2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