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习向东与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向东,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71号原告习向东,农民,河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号盛海蓝郡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习向东诉被告邯郸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习向东负担。审判长 李 鑫审判员 成文资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