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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胜云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30号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沿溪镇礼花村。法定代表人钟自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意忠,男,汉族,居民,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州市胜云物资贸易中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铙钹村。代表人刘太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胜云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娜萍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