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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君君、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君君,陈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237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素平。委托代理人:刘阳。委托代理人:陈露霞。被告:李君君。被告:陈明。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君、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18.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为(2016)浙0206引调250号进行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院遂于2016年4月20日立为(2016)浙0206民初2370号案,由审判员谢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露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君君、陈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2年7月25日,原告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横杨社区荣安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荣安花园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荣安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该小区多层住宅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0.60元/平方米/月。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荣安花园业委会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两被告系该小区5幢208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1.09平方米,该房屋系多层住宅。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荣安花园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也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综合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18.62元,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君君、陈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君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1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君君、陈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雯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