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7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李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李某,江西省九江市,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江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