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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孟生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孟生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代表人齐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生。委托代理人王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为车牌为津G×××××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3821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含不计免赔。2015年10月26日16日16时40分许,案外人胡印满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为津G×××××的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高庄中学东侧村道,因躲避其他车辆致使其车前部与村道南侧电线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滨海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B00409965号)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原告花费车辆修理费30850元,车辆拆解费3000元,共计33850元。原告李孟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30850元,车辆拆解费3000元,共计33850元;2、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原告所有的车牌为津G×××××的轿车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予以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损失100%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拆解费3000元,被告抗辩系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但该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应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100%一并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津G×××××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0850元、拆解费3000元,合计3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审法院交纳。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16670元。理由:被上诉人评估车损为其单方行为,对车损评估不予认可,拆解费为不应当收取的费用,上诉人不同意承担。被上诉人李孟生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及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车损问题,被上诉人提供了维修车辆的发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结论书予以证明,上诉人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拆解费问题,有相关的票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该损失系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立新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速 录 员  邵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