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学礼与田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学礼,田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原学礼。被执行人田德龙。申请执行人原学礼与被执行人田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田德龙借原告原学礼的款项160000元,被告田德龙从2014年开始于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原学礼40000元,分四期将全部款项归还完毕。二、原告原学礼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田德龙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田德龙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原学礼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原学礼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