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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白海义与冯永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义,冯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白海义被执行人冯永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海义与被执行人冯永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永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永录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海义案件款1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冯永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经申请执行人白海义同意退出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146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孙银萍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