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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陈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陈盼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167号原告张建东,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北园A区。委托代理人谭仁权,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盼,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东与被告陈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东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