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陈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东,陈盼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167号原告张建东,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城北园A区。委托代理人谭仁权,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盼,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东与被告陈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东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