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20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高某。原告田某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