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桂珍与孙柏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珍,孙柏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552号原告陈桂珍。委托代理人周思洁,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柏富。委托代理人杨程程,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诉被告孙柏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桂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柏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珍撤回对孙柏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2552元(已批准缓交),由陈桂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