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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行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YINCHENGJIN(金寅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YINCHENGJIN,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2行终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YINCHENGJIN(金寅城),男,澳大利亚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舜,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上诉人YINCHENGJIN(金寅城)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5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原上海市卢湾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其职能现由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继,下称原卢湾房地局)以拆许字(2003)第00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对原卢湾区第113街坊(南块)土地基础性开发基地自2003年6月5日起进行拆迁。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沪房地资拆批(2005)3644号批复,同意该基地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原卢湾房地局据此作出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下称系争公告),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经审核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但该公告落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原审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0)卢民(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确认上海市卢湾区土地房屋储备发展中心(下称卢湾土发中心)签订的协议无效并由该中心重新安置的诉讼请求。在该民事案件审理中,卢湾土发中心将系争公告作为证据提供法院和上诉人,并在2011年9月20日的开庭审理中出示。上诉人于2015年11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卢湾房地局作出的2006年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违法。本院认为,原卢湾房地局作出2006年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后,上诉人至迟于2011年9月已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现上诉人于2015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