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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柴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柴某某出生日期1976年11月2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357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鲁XXXB**小型轿车行驶至峨眉山路与钱塘江路路口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明娟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447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