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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平芝与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平芝,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177号原告苏平芝。委托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启龙。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冉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万忠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耿。��院在审理原告苏平芝与被告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平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平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