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肖奉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奉华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858号原告:肖奉华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肖奉华,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黄桷坪。法定代表人:颜弈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奉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奉华农村承包经营户经通知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