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226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在相互交往中产生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抬头太大,脾气严重不合,无法进行沟通交流,相互缺少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骂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2009年2月双方在一点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两根肋骨打断。2012年12月17日,被告再次莫名其妙的发火,先是破口大骂,后又用擀面杖将原告的头部、腰部多处打伤。被告的家暴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也使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12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X号X单元X户房屋;3、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又是同事,之前感情尚好。婚后为琐事也会发生争吵,但不是原告诉状中所说的那么严重。被告于1989年就下岗了,后又到一家公司给领导当司机,每月就回家7、8天。2006年被告开车出差去滨州,路过淄博的时候感觉身体不舒服,后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脑梗塞,后在医院住院3个月治疗。至于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打原告的问题,被告认为不存在,原告所述不实,当时双方的感情很好,并且被告行动不便不可能打原告。至于原告诉状中所述2012年被告打原告致其断了2根肋骨,不属实,是原告自己摔伤所致。2012年起原告在外面跳舞,就有了外遇,2012年12月21日原告离家出走,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把自己的随身物品全部带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事关系,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现已成年。涉案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X号X单元X户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公房出售相关政策共同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款,同意按确认产权份额的方式进行分割。原告曾于2015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以上事实,有结婚申请书、(2015)北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裁定书、房产登记档案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本应幸福美满。但双方婚后未能做到互敬互爱,在共同生活中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出现危机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挽救婚姻。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再次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照准。涉案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X号X单元X户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公房出售相关政策购买了产权,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支付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款,同意按确认产权份额的方式进行分割,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对涉案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登记于被告李某甲名下的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X号X单元X户房屋,由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3元,减半收取96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83.25元。因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