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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圣玉华与吴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圣玉华,吴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圣玉华,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被执行人吴铜阳,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铜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铜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铜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南陵县长风商业街1幢127、227���系被执行人吴铜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吴铜阳所有南陵县长风商业街1幢127、227室房屋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月),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