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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84号原告赵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项士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录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