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84号原告赵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李某某,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项士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录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