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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阳与何富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阳,何富权,于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5140号原告吕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杨宵,系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富权,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第三人于永海,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阳诉被告何富权、第三人于永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名下342,51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吕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富权名下的银行存款342,5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