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骏、陈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立和,葛素英,陈骏,陈蓓,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立和。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葛素英。委托代理人成建国(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蓓。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沙春生,该中心主任。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武立和、葛素英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骏、陈蓓,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中心)、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武立和、葛素英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武立和、葛素英与再审被申请人陈骏、陈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再审申请人从房屋征收中心、住建局处通过产权调换安置所得的房屋转让给再审被申请人陈骏、陈蓓,双方约定了交房期限及如征收办不能按时交付该房,逾期的安置补偿费应由再审被申请人享受,再审申请人应为再审被申请人办理支取该补偿费的相关手续等内容。交房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中心未能按期交房,其逾期交付案涉房屋引起的第一期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已由再审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再审被申请人至该中心支取。关于案涉房屋第二期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再审申请人未接到支取通知,亦未领取该费用。因此,再审申请人无违约行为。再审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履行协助义务并分担诉讼费用有违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对交房期限及违约责任已经约定,且陈蓓在房屋征收中心初次逾期交房后,已凭武立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陈蓓领取了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此后,房屋征收中心又发生逾期交房并再次制作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结算表,确定补偿款数额。再审被申请人陈蓓要求再审申请人武立和出具授权委托书供其领取该笔补偿款未果而引发诉讼,本院依双方约定及交易习惯判决再审申请人履行协助义务并分担案件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武立和、葛素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锋审判员 佘万卿审判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广琴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