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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218号原告刘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毛法腾,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