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778号原告:贾某,居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居民。原告贾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