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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778号原告:贾某,居民,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国华,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居民。原告贾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