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广文与张龙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文,张龙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843号原告:焦广文,男,1947年7月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红信公寓4栋1单元601室。被告:张龙柱,男,33岁,住珲春市英安镇城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广文诉被告张龙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媛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