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坚诉被告成学志、王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坚,成学志,王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469号原告朱志坚,男,土家族,1974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云岩区人,住云岩区正新街9号9楼附3号。被告成学志,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桐梓县大河镇向阳村大坡组桐梓县大河志勇采石场。被告王开文,男,汉族,1955年7月3生,住桐梓县大河镇向阳村大坡组桐梓县大河志勇采石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坚诉被告成学志、王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林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羿杰(代) 关注公众号“”